重磅!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创建广播电视媒体融合发展创新中心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和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十二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特别是关于推动媒体融合向纵深发展、做大做强主流舆论、构建全媒体传播格局等系列重要论述,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决定择优创建广播电视媒体融合发展创新中心,以改革创新的思路举措,汇聚各方力量、深入研究探索、强化应用示范,加快推进广播电视媒体与新兴媒体深度融合一体发展。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创新中心主要任务
(一)理论研究。深化关于媒体融合发展的理论阐释,聚焦广播电视行业建设全程、全息、全员、全效媒体,提升传播力、引导力、影响力、公信力,壮大主流思想舆论阵地,从生产、传播、服务、管理等各方面研究提出推进广播电视媒体融合发展的基础理论。
(二)模式探索。积极推动广播电视和新兴媒体在信息内容、技术应用、平台终端、管理手段上共融共通,探索广播电视媒体融合发展的路径方法、体制机制改革等,从实践中提炼出具有推广价值的广播电视媒体融合发展模式。
(三)技术应用。顺应发展需要,研究新技术在广播电视媒体融合发展中的成果转化和落地应用,丰富广播电视融合媒体内容生产和产品形态,提升广播电视融合媒体传输分发和用户服务能力。具备条件时,研发具有广电特色和引领性的原创技术。
(四)项目孵化。为广播电视媒体融合提供创新空间和孵化平台,培育广播电视媒体融合发展项目,转化成为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案例。
创新中心申报
创新中心由依托单位提出申请,确因工作需要可包括若干共建单位。依托单位为地方单位的,由省级广电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送总局;依托单位为中央直属单位的,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送总局。
(一)申请条件
创新中心依托单位应当具备法人资格,并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1.在广播电视媒体融合发展方面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和研究实力,以广播电视媒体融合发展作为工作方向和研究重点。
2.具备开展广播电视媒体融合发展研究和实践的人才队伍基础,人才梯队结构合理,负责人政治坚定、学术精神严谨踏实、勇于创新探索、工作成绩突出,在业内有较大影响力。
3.有稳定的经费和工作场所,能够较好地支撑创新中心开展工作和持续健康发展。
4.有较明晰的发展规划和健全的规章制度。
5.具有较强的成果转化及应用推广能力,能够发挥较好的辐射带动作用。
(二)申请材料
1.《广播电视媒体融合发展创新中心申请表》。
2.创新中心依托单位及共建单位情况;已具备的工作基础、现有成果转化及应用推广情况;负责人、人才队伍、经费、场地情况。
3.创新中心工作方向和未来三年发展规划。
4.创新中心管理机制、规章制度建设情况。
5.其他有助于创新中心设立的材料。
(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负责创新中心的设立和宏观管理,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对创新中心进行统筹规划,完善布局、优化结构。
(二)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或依托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创新中心的业务开展和运行管理,给予创新中心相关配套资源和政策支持。
(三)依托单位是创新中心的责任主体,负责按照工作方向和发展规划完成创新中心各项任务,健全创新中心各项规章制度。
(四)共建单位是创新中心业务开展与运行管理的重要参与主体,负责配合依托单位完成相应工作。
(五)创新中心实行年度考核机制。每年4月前由依托单位提交年度工作计划和上年度工作报告,经所在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总局。工作报告中应包括上年度工作计划完成情况、取得的成果及存在的问题等。
(六)总局对创新中心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对考核结果显示创新中心偏离主要任务、连续多年创新成果欠缺或者未能发挥引领示范作用的,总局提出整改要求,依托单位应当按照要求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其创新中心资格。
(七)创新中心的有效期为五年,五年期满需要保留的,依托单位应当按照程序再次提出申请。
(八)创新中心如出现依托单位机构调整等重大情况变更,应当重新认定。变更共建单位,应当报总局备案。
(九)创新中心依托单位、共建单位应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开展业务,不得以创新中心名义新增机构、编制。
(十)创新中心依托单位、共建单位不得以创新中心名义变相收取会费、加盟费等费用。
(十一)未尽事宜由总局负责解释。
支持政策
总局对创新中心予以命名挂牌,地方单位申请的创新中心命名为“中国(地名)广播电视媒体融合发展创新中心”,中央直属单位申请的创新中心命名为“国家广播电视媒体融合发展创新中心”。
总局采取鼓励先行先试、优化资源配置、优先纳入发展规划等多种方式支持创新中心发展。对创新中心取得的各项优秀成果,总局优先向全国进行推广,加强成果转化应用。